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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明確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作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近來,一些地方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 來電來函,詢問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有何作用等問題,現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依法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 告。財政部印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① 中規定, 本公告所稱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新設立的依法應當進行驗資的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驗。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務出具的驗資報告在規定用途內(如在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時)具有法定證明效力,能合理地保證報告使用人確定投資者出資的到位情況。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出具的驗資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是指驗資報告 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范圍、驗資依據、已實施的主要驗資程序和應發表的驗資意見;驗資報告的合法性是指驗資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及《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②的規定。由于驗資的固有局限性及注冊會計師的職權 限制,若存在投資者惡意作弊或與有關機構通同作弊,提供注冊會計師不能識別的虛假證明 材 料等情況,即使注冊會計師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驗資業務,也可能得出不適當的驗資結論,導致所發表的驗資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因此,即使注冊會計師按規定謹慎執業并 出具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要求的真實、合法的驗資報告,其所載明的驗資意見也只能合理地保證而不能絕對地保證報告使用人確定投資者出資的到位情況。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是說明截至驗資報告日這一時點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被審驗單位 實收資本(股本)及相關資產、負債的數額,具有很強的時效性。
①② 該實務公告已于2001年1月21日進行修訂,修訂稿見本書第117頁。 資以后,由于被審驗單位經營管理活動的持續進行及經營者、投資者的各種經營管理行為( 包括抽逃出資)都將直接或 間接影響被審驗單位的財務狀況,從而影響其償債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等,因此,注冊會計 師出具的驗資報告不應被視為是對被審驗單位日后償債能力作出的保證,也不應被視為是對被審驗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作出的保證。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①中還規定,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當徑送委托 人。如果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而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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