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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估價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估價師管理,規范土地估價師行為和土地評估行業秩序,維護土地估價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辦法》、《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河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估價師實行分類管理制度。依據土地估價師的執業及權利狀況,分為資格土地估價師、會員土地估價師和執業土地估價師。
資格土地估價師為參加并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統一考試,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土地估價師。
會員土地估價師為資格土地估價師申請,經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批準,成為土地估價師協會會員的土地估價師。
執業土地估價師為會員土地估價師在中介土地評估機構執業,經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審查同意,予以執業登記,準予執業,從事土地評估業務的土地估價師。
第三條 凡在我省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并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的土地估價師和其他省市轉入我省的土地估價師均應自覺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資格土地估價師管理
第四條 資格土地估價師實行備案制度。凡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的土地估價師均應在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備案。凡登記備案的資格土地估價師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資格土地估價師有如下權利:
1、有申請加入成為土地估價師協會會員的權利;
2、有參加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的權利;
3、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專項考察經驗交流等活動的權利;
4、有向本協會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 資格土地估價師有如下義務:
1、主動申請備案;
2、及時通報估價師變化情況;
第七條 土地估價師在取得資格證書后,應在3個月內,按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的統一要求,主動向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備案。
第八條 土地估價師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后,應在3個月內向省土地估價師協會通報,申請變更。未申請備案或變更,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負。
第三章 會員土地估價師管理
第九條 會員土地估價師實行申請登記制度。符合下列條件、承認本協會章程、經本人申請,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審查同意,并進行會員登記,均可成為會員土地估價師。
1、在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備案的資格土地估價師;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政治權利。
第十條 申請成為會員土地估價師的程序為:
1、由本人向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提出申請,填寫《會員申請登記表》,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2、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經審查符合條件后,予以登記,并發給會員土地估價師會員證。
申請成為會員土地估價師應提交的材料:
1、《會員申請登記表》;
2、《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 會員土地估價師有如下權利:
1、申請成為執業土地估價師;
2、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考察、會議的權利;
4、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和信息權利;
5、有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對本協會工件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6、申請退出本協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土地估價師有如下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接受本協會的監督管理;
3、按時繳納會費;
4、按時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5、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6、向本協會積極提交有關信息和資料;
7、按時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會員土地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會員資格,收回會員土地估價師會員證: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受到刑事處罰;
3、在土地估價或機關業務中犯有嚴重錯誤,嚴重損害土地估價師形象的行為;
4、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
5、無故兩年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十四條 取消會員資格的土地估價師未滿一年重新申請入會的,協會不予接受。恢復會員土地估價師資格,須按本辦法重新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會員跨省調動工作,須到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辦理會員資格轉出轉入手續。調到我省的土地估價師未辦理會員資格轉入登記確認的,不得在中介土地評估機構執業。
第四章 執業土地估價師管理
第十六條 土地估價師進入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執業應進行執業登記。
申請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⑴依法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成為省協會會員;
⑵滿足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要求,每5年參加累計不少于50學時的繼續教育活動,不得連續兩年沒有學時;
⑶專職在一家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中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⑷身體健康、能滿足開展土地評估業務需要,初始執業登記土地估價師年齡不超過65周歲,執業土地估價師年齡不超過70周歲;
⑸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申請初始執業登記的人員除應滿足初始執業登記的基本條件外,還需通過實踐考核,專業實踐期內每年參加不少于20學時的繼續教育活動。
⑹2006年以前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非執業土地估價師進入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滿足本條⑴、⑵、⑶、⑷款的要求,予以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成為執業土地估價師的程序為:
1、由土地估價師所在土地評估機構將注冊申請人申請材料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
2、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對申請注冊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執業登記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符合條件的,在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無舉報,或舉報不實的準予注冊;
3、經公示符合執業登記條件的,按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制定的執業登記編號規則,進行執業登記編號,發給執業土地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執業資格章;
4、在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向社會公告,并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 土地估價師申請執業注冊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變更)申請表》;
2、《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3、《會員土地估價師會員證》;
4、《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證》;
5、本人身份證;
6、所在機構聘用申請人的勞動合同;
7、人事檔案托管協議書、人事檔案存檔手冊、托管費繳納憑證;檔案自己保存的需提交檔案原件;退(離)休人員需提交《退(離)休證》;提前離崗人員需提交當地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門或組織部門出具的正式批文。
8、養老保險費繳納憑證(收據)、養老保險手冊;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條 經執業登記,取得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編號的執業土地估價師,可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價報告。未經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不得以執業土地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土地評估業務,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的簽字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享有如下權利:
1、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以執業土地估價師的名義執業,有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價報告的權利;
2、有按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設立條件,發起設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權利;
3、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考察、會議的權利;
5、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和信息的權利;
6、有反映意見和要求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有如下義務:
1、自覺遵守《執業土地估價師自律守則》規定的義務;
2、執業土地估價師只能在一個土地評估機構執業;
3、接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執業情況檢查;
4、執業土地估價師具有會員土地估價師的全部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申請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初始登記申請:
⑴不在土地估價機構中專職從業的(現任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公職人員);
⑵不通過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申請的;
⑶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未按規定通過實踐考核的;
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⑸被認定終身禁入土地估價行業的;
⑹受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⑺在土地估價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受到嚴重行政處分,自被行政處分之日起不滿2年的;
⑻在申報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嚴重違反行業自律規定、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的;
⑼不滿足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要求的;
⑽年齡超過65周歲的;
⑾其他不予進行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30日內到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變換從業單位的;
2、所在評估機構合并、分立的;
3、所在評估機構名稱、地址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
4、其他應該變更注冊的情形。
執業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變更情況及時在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年內執業情況與土地評估機構年檢材料同時報送,進行年檢,年檢結果在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業質量情況;執業土地估價師自律守則遵守情況;接受繼續教育情況;會費繳納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其執業登記:
⑴年齡超過70周歲的;
⑵獲得公務員或者其他公職人員身份的;
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⑷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⑸受到刑事處罰的;
⑹脫離土地評估機構不再專職執業;
⑺停止執行土地評估業務連續滿24個月;
⑻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的;
⑼自愿申請注銷執業登記的;
⑽無故不繳納會費的;
⑾迎合委托方的要求搞虛假評估,評估結果嚴重違背客觀事實的;
⑿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騙取執業登記的;
⒀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業務,并以自己的名義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查證兩次以上的;
⒁其他符合注銷執業登記情形的。
被注銷的執業土地估價師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在協會網站上公布,并上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
第二十六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⑻、⑽、⑾、⑿、⒀款規定被注銷執業登記的,兩年內不得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第二十七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跨省調動工作并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的,須到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辦理執業土地估價師執業資格轉出轉入手續。調到我省工作,轉入手續完備,經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確認,重新辦理執業登記手續,取得我省執業土地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以執業土地估價師名義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第五章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估價師實行繼續教育制度,定期對土地估價師進行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新政策的學習培訓,這是不斷提高土地估價師業務素質,保證執業質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實行分階段分類管理。
資格土地估價師和會員土地估價師接受繼續教育時間5年累計不得少于100學時,5年期間至少有2次參加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
執業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時間2年內累計不得少于40學時,2年間至少有一次參加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
第三十條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參加國家和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研討會、出國、出省業務培訓考查和國際性專題會議;公開出版的土地評估方面的專業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等經認可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三十一條 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學時折算標準為:參加集中培訓班按實際培訓學時計算;參加專題研討會,按正式會期日工作時數的三分之二計算;外出考察學習,按外出天數日工作時數的二分之一計算;出版10萬字以上獨著土地估價專業著作按80學時計算;出版10萬字以下獨著土地估價專業著作或合作出版10萬字以上土地估價專業著作,按50學時計算;獨自發表土地估價專業論文一篇按20學時計算。(按國家規定標準核定)
第三十二條 未經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安排自行參加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和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土地估價師業務培訓和專題研討會的,參會土地估價師應在參會前向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備案,會后攜帶有關會議材料到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確認,未事先備案的,事后不予認可。
第三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凡參加經認可的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形式的土地估價師應持《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證書》到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確認并登記加蓋繼續教育確認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 資格土地估價師5年未完成100學時繼續教育學習任務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不予換發。會員土地估價師和執業土地估價師無故2年未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習任務的注銷會員資格和注冊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屆三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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