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土地評估服務質量,促進土地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評估市場準入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全國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管理實施方案》和《河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土地估價市場及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并在土地估價師協會執業注冊,取得土地評估資質,準于從事土地評估業務的企業法人或合伙企業。
第三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實行執業注冊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內從事土地評估中介業務的評估機構,應按照本辦法進行執業注冊。通過執業注冊的機構,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省協會”)頒發《河北省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證書》。經注冊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方可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第四條 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辦理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注冊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設立與注冊
第五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應由具有符合執業條件的土地估價師等人員發起設立,土地估價師的出資比例應達到60%以上,第一大股東必須為土地估價師,每名非土地估價師的出資比例不高于每名土地估價師出資比例的平均數。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具體組織形式是:
(1) 合伙制
由2名以上(含2名)符合執業條件的土地估價師合伙發起設立,合伙人按照協議或法規規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對中介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有限責任制
由3名以上(含3名)符合執業條件的土地估價師共同出資發起設立,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中介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土地評估機構名稱中應明示“土地”、“不動產”、“土地資產”、“地產”、“地價評估”等表明土地估價專業的術語。
第六條 注冊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執業范圍
具有7名以上(含7名)執業土地估價師,其中4名以上土地估價師應具有2年以上執業經驗,資信等級達到四星級,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機構,可申請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具有5名以上(含5名)執業土地估價師,其中3名以上土地估價師應具有2年以上執業經驗,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的機構,可申請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具有4名以上(含4名)執業土地估價師,其中2名以上土地估價師應具有2年以上執業經驗,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機構,可申請在其所在設區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具有2名以上(含2名)執業土地估價師和1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機構,可申請在其所在縣(市)、設區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第七條 發起設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土地估價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土地估價師資格,初始執業土地估價師年齡在65周歲以下,執業土地估價師年齡在70周歲以下;
2、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土地評估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專職執業土地估價師,且在申請機構設立前三年內無不良執業記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師轉到河北省執業的,轉入后兩年內不能做為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法人代表。評估機構中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土地估價師人數比例不能超過三分之一;
3、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后,從事土地評估或地價評估科技、地價管理工作并加入省協會會員;2006年度以后考取的土地估價師應通過實踐考核;
4、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5、土地估價師近3年從事土地評估或土地評估科技成果3項以上;
6、未在其他機構和單位工作;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政治權力。
第八條 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的土地估價師到河北省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由本人提出申請,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中估協”)網站上填寫打印《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申請表》,由轉出地省級協會簽署意見,連同個人執業檔案一并報中估協辦理轉移手續。中估協核實后,修改網上信息,并將轉移申請表和個人執業檔案轉交河北省協會,由河北省協會簽署意見。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后,進行土地估價師檔案登記,納入河北省土地估價師管理體系,并核發河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會員證》,做為土地估價師資格轉入會員管理確認書。在外省未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轉入我省執業的需入會后按本《辦法》要求辦理土地估價師初始執業登記手續。
第九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向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提交注冊申請材料,省土地估價協會應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不符和要求的,應及時退回并說明理由。
2、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對機構申請材料提交齊全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3、符合在省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條件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分批分期在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期間無舉報,或舉報不實的,省協會在公示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頒發《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核準通知書》,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憑《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核準通知書》辦理工商登記、人事檔案管理、養老保險繳納等正式手續,對不予注冊的,作出解釋。
5、土地評估機構應在頒發《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核準通知書》后30日內將正式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復印件、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人事檔案托管費繳納憑證(收據)、養老保險繳納手冊(養老保險手冊上的單位應變更為本機構)、養老保險費繳納憑證(含社保局托收憑證、單位當月上繳養老保險結算表、單位個人繳納比例明細表、單位工作人員花名冊)、單位會員申請等材料報省協會備案。逾期未報的視為不符合規定條件,取消注冊資格。
6、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對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所報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頒發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證書,并在省國土資源廳和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或報刊上公告;經審核不實的不予注冊。
第十條 新設立的土地評估機構的執業范圍只能在機構所在縣(市)、設區市市區范圍內從業,擴大從業范圍須從業一年以上,且須逐級擴大。擴大從業范圍工作結合年檢進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允許擴大從業范圍:
1、沒有參加年檢和資信等級評定的;
2、年檢不合格的(抽查土地估價報告60分以下的);
3、資信等級評定為無星級的;
4、全年土地評估業績在5宗以下的;
5、土地評估項目收費低于收費標準70%的;
6、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注冊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⑴初始執業土地估價師提供的材料有:
①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申請表;
②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③協會會員證;
④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證書;
⑤身份證;
⑥與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
⑦人事檔案原件及人事檔案存放協議書(合同);退休人員需提交《退休證》;提前離崗人員需按干部管理權限提交當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門或組織部門出具的正式批準文件;
⑧土地估價師在調到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前一個工作單位的養老保險費繳納憑證(收據)及養老保險手冊;
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師轉到河北省執業的還應提交本人執業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所在地戶口本或房產證(居住證);
⑩土地估價師近3年從事土地評估或與土地評估科技相關的成果報告。
以上材料原件均由協會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留存。
⑵變更執業土地估價師提供的材料有:
①執業土地估價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②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③與新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原機構的解聘合同;
④人事檔案存放協議書(合同);退休人員需提交退休證;提前離崗人員需提交當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門或組織部門出具的正式批準文件;
⑤養老保險費繳納憑證(收據)及養老保險手冊(新機構);
⑥土地估價師在一家機構注冊滿一年的方可轉機構執業注冊;
⑦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師轉到河北省執業的還應提交本人執業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所在地戶口本或房產證(居住證);
以上材料除③、⑤兩項需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提交復印件。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冊申請書;
2、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變更)申請表;
3、營業執照(企業設立名稱核準通知書);
4、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載明股權結構或合伙人出資比例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5、土地估價師注冊材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提交;
6、機構驗資報告;\
7、固定辦公場所證明、詳細地址、郵編、電話;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土地評估機構分支機構注冊管理
第十三條 土地評估分支機構是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簡稱總公司)在其所在工商注冊地以外地區發起設立,經工商登記的非獨立法人土地評估業務機構,并以總公司的名義對外執行業務,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⑴總機構執業土地估價師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的數量要求;
⑵在總機構工商注冊地以外設立。
在同一個設區市范圍內只能設一個分支機構。在縣級范圍內執業的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設立土地評估分支機構應經省協會審核,并進行注冊登記,頒發土地評估分支機構注冊證書。取得土地評估分支機構注冊證書的方可以總公司的名義承攬業務。分支機構注冊設立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辦理。
第十六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不得以未經省協會注冊的任何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的名義對外承攬業務。
第十七條 設立分支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評估機構依本辦法設立并執業2年以上,內部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
2、在近兩年執業活動中,沒有違反執業準則、規則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3、技術力量較強,執業質量水平較高,有對分支機構進行質量管理把關的精力和能力,全省范圍執業機構土地估價師在7名以上,設區市范圍執業機構土地估價師在5名以上,土地評估報告質量抽查結果連續兩年以上優良,土地評估資信等級在三星級以上;
4、在設區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至少有兩名當地土地估價師,并至少有一名總公司土地估價師長期在分支機構執業;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至少有一名當地土地估價師;并至少有一名總公司土地估價師長期在分支機構執業。評估報告須由總公司和當地執業土地估價師共同簽字,不得由其他人代簽;
5、業績突出,在當地有一定的業務量(年評估宗地15宗以上);
6、其他有關條件。
第十八條 土地評估分支機構注冊的程序按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十九條 土地評估分支機構注冊應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
2、總公司上一年度業務清單和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業績清單;
3、分支機構負責人人選、簡歷及有關證明;
4、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5、分支機構當地土地估價師、總公司在分支機構從業土地估價師名單、簡歷等證明。
第四章 外省(市)土地評估機構注冊備案管理
第二十條 具備全國從業資格的外省(市、區)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河北省執業,應先向河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申請,辦理備案手續。長期執業的需繳納會費后方可在河北省境內按照我省協會的有關規定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第二十一條 備案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備案申請;
2、《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備案申請表》;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證書》
5、土地估價師注冊證明材料;
6、近兩年土地評估業績清單和近一年的土地評估報告3份;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外省(市、區)土地評估機構在河北省境內設分支機構的,執業土地估價師應達到10人(含本省估價師),總公司長期派駐一名土地估價師在分支機構執業,分支機構至少有三名本省內的土地估價師。其他條件應按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和原則辦理。
第二十三條 外省(市、區)土地評估機構在河北省執業,應接受河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的領導,遵守河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土地評估機構年檢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土地估價師從業人員變動情況,年度執業業績情況、質量狀況,執業準則、規則及其他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年檢的程序:
1、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執業注冊資質期滿60天以前上報年檢材料;
2、省協會審查年檢材料是否齊全,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件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年檢機構補報材料。
3、對年檢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協會將土地評估報告送有關專家進行質量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打分。同時協會對機構年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對土地估價師有變動的進行網上公示。
4、匯總專家打分、公示和審核結果,提出年檢意見,經會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年檢結果。符合年檢條件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換發《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證書》,并在省國土資源廳和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或報刊上公告。對年檢不合格(抽查土地估價報告60分以下的),一年無業績、土地評估項目收費低于收費標準70%,搞不正當競爭的機構降低從業范圍;對未按要求向省協會申報年檢材料的機構注銷土地評估資質;土地估價師未按要求上報年檢材料取消注冊資格。
第二十七條 土地評估機構年檢應提交以下材料:
1、年檢申請書;
2、《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年檢申請表》;
3、《土地估價師年檢申請表》;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土地估價師養老保險當年個人繳納憑證(對帳單)
6、由協會辦公室分季度或在年檢中隨機抽查3份土地估價報告,并附該3份土地估價報告收費票據復印件,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對上一年度抽查土地估價報告質量在60分以下的機構適當增加土地估價報告數量。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土地評估機構變更注冊與注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到省協會辦理變更注冊。
1、機構名稱、地址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
2、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發生變更的;
3、執業土地估價師從業單位變化的;
4、評估機構合并或分立的;
第二十九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變更注冊,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應在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完成后30日內,向省協會申請辦理注冊變更手續;不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向省協會申請辦理注冊變更手續。變更注冊情況在省協會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土地評估機構名稱變更或分立,如土地估價師沒有變化的,準予變更注冊,保留原執業范圍和資信等級,但變更后的新機構應出具“承擔原機構一切權利、義務、債務”的承諾函;土地估價師有變化,原機構土地估價師留下60%以上的,準予變更注冊,保留原機構資信等級,但土地估價師數量應符合從業范圍對應的數量要求,新機構同樣應出具“承擔原機構一切權利、義務、債務”的承諾函;原機構土地估價師留下不足60%的,按新設立機構注冊對待。
第三十一條 兩個機構合并,使用哪個機構的名稱,在土地估價師沒有變化或使用名稱機構原有土地估價師人數占60%以上,且合并后兩個機構留下的土地估價師人數達到規定人數的,可繼承使用名稱機構原從業范圍和資信等級;如使用名稱機構原有土地估價師人數不足60%的,變更后機構的從業范圍和資信等級按兩個機構較低級的對待。合并后的機構應出具“承擔原兩個機構一切權利、義務、債務”的承諾函。機構合并后,兩個機構保留土地估價師人數不足原人數的60%,或重新起名的,按新設立機構對待注冊。
第三十二條 在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執業土地估價師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時間內到省協會辦理注冊變更手續的,其原有土地評估機構注冊證書自然失效,并應交回省協會。
第三十三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經營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銷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執業的;
2、嚴重違反土地評估行業自律組織規定的;
3、未申請辦理年檢,或未通過年檢的;
4、發生重要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的;
5、連續兩年每年業務量不足5宗的機構;
6、土地評估項目低于收費標準70%,存在嚴重的不正當競爭的;
7、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歇業超過一年以上或終止營業的;
8、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騙取注冊的;
9、允許他人(機構)以本機構的名義執業,經教育不改的;
10、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11、其他應予撤銷注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經注銷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兩年內不得重新注冊;更換名稱注冊的,其土地估價師組成不得超過原機構土地估價師組成人員的百分之五十。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銷應繳清會費,拖欠機構會費的原機構法人代表三年內不予注冊,土地估價師拖欠會費的一年內不予注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發起設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土地估價師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新申請注冊設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土地估價師,上網公示后,如被人舉報查實造假騙取注冊的,該土地估價師和該機構法人代表兩年內不予注冊,該機構的其他土地估價師一年內不予注冊,并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已經注冊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申請新增加執業土地估價師的,新申請注冊的土地估價師上網公示后,如被人舉報查實造假騙取注冊的,該機構資信等級降為無星級,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對該機構法人代表給予通報批評,并處2000元至8000元罰款,該土地估價師兩年內不予注冊執業。該機構出現兩次上述行為的,取消該機構法人代表的注冊資格,且兩年內不予注冊執業。對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的行為均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因提供虛假評估報告,影響惡劣,導致承擔經濟責任破產,或因違規執業導致機構破產的,機構法人代表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土地估價師三年內不得重新注冊,其他土地估價師二年內不得重新注冊,并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土地估價報告上有代簽字行為的,對土地評估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對該機構法人代表給予通報批評,并處2000元至8000元罰款,對允許他人代為簽字的執業土地估價師給予通報批評,并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一年內代簽字次數達3次以上或連續兩年有代簽字行為的從重處罰,降低機構的從業范圍和資信等級,并處上述標準2倍至5倍的罰款,直至取消執業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通過后,河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一屆二次理事會通過的《河北省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管理實施辦法》和一屆四次理事會通過的《河北省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土地估價師注冊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二屆三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